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7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81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朱耀平黃信滿吳佳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381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展暉鋼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賴阿粉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參拾柒萬伍仟柒佰參拾壹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
    、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展暉鋼模有限公司(下稱
    展暉公司)僅有股東乙○○一人,並已於95年6 月6 日解散
    ,有該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憑
    ,又被告展暉公司並未向本院陳報清算人,復據本院查詢明
    確。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79條之規定,自應以被告展暉
    公司之唯一股東乙○○為該公司之法定清算人,有代表該公
    司為訴訟上一切行為之權,爰以乙○○為本件被告展暉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
㈡、本件被告展暉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展暉公司於94年3 月29日邀同被告乙○
    ○、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4 月1 日起至97年4 月1 日止,
    利率依原告之基準利率加年息2.81% 計付,並隨原告基準利
    率變動而調整。被告展暉公司應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
    按月還本付息,第一次繳款日為94年5 月1 日,嗣後之繳款
    日為每月1 日。被告如未按期償還本金或繳付利息時,除按
    本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另按上
    開利率之一成,逾期6 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 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展暉公司於95年4 月28
    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且自95年3 月31日後即未依
    約償還本息,經催告後仍未償還,依授信約定書第5 條加速
    條款之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迄今尚積欠原告
    1,375,731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並聲明
    :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以:被告目前無力清償,請求原告免除利息,被告願
    分期償還本金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拒絕
    往來公告、連線作業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影本各1
    紙、授信約定書影本3 紙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提出上開
    借據之真正亦不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被告雖抗
    辯目前無力清償,請求原告免除本件借款之利息等語,然被
    告是否資力不足,均無從免除其等之還款責任,又本件原告
    請求之借款利率年息6.4%係依兩造間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契
    約之約定,該利率復未超逾民法第205 條所定年息百分之二
    十之最高利率限制,原告既未同意免除被告之利息債務,被
    告自仍應如數給付。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
│附表:(單位:新台幣)                                                       │
├──┬───────┬───────┬────────┬─────┬─────────────────┤
│    │              │              │利  息  計  │利  率  │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利 率│
│編號│ 原 借 金 額  │尚 欠 本 金   │         │          ├────────┬────────┤
│    │             │              │算  期  間  │(年利率)  │逾期6 個月以內者│逾期6 個月以上,│
│    │              │              │                │          │按左列利率10%   │其超逾6 個月部分│
│    │              │              │                │          │                │,按左列利率20% │
├──┼───────┼───────┼────────┼─────┼────────┼────────┤
│ 1  │ 2,000,000元  │ 1,375,731元  │自民國95年4 月1 │6.4%      │自95年5 月2 日起│自95年11月2 日起│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至95年11月1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