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6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66號
- 原告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得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
- 被告
- 號之1
- 被告
-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仟元,尚有裁判費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6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
三、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