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1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14號
- 原告
- 華晟光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者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其法人之真正事務所或營業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
三、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