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4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45號
- 原告
- 龍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彭火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玉琳律師
- 被告
- 寰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設在臺北縣新店市○○路94號8 樓,有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1 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