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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24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周舒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724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崧鶴數位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統一編號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1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貳拾陸萬陸仟捌佰壹拾捌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佰貳拾陸萬陸仟捌佰壹拾捌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崧鶴數位有限公司(下稱崧鶴公司)於民國
    94年11月24日邀同被告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借款,並約定丙○○、乙○○就崧鶴公司對原告所負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借款
    、票款、墊款等一切債務,在本金新臺幣1 千萬元內為限額
    ,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
    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嗣崧鶴公司
    自94年12月12日起分別向原告借款11筆,共計5,646,500 元
    ,約定於如附表所示之到期日屆至時一次清償,利息均按原
    告基準利率加年息2.25% 計付,若其中1 期本息未依約清償
    ,全部債務均視為已屆清償期,且除仍按原約定利率計息外
    ,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另按原約定利率10% ,其逾期在
    6 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 個月部分另按原約定利率20% 計付
    違約金。詎前開11筆借款屆期,被告崧鶴公司除清償部分借
    款外,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如附咬所示之利息暨違約
    金,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併為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戶資料一覽
    表查詢3 件、往來明細查詢11件、本票影本7 件、撥款申請
    書兼債權憑證影本4 件、授信約定書影本3 件、保證書影本
    1 件為證。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堪認原告
    之主張為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
    保,或將請求之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第2 項、第390 條、第392 條第2 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
│附表:(單位:新臺幣                                            │
├──┬───────┬───────┬───────┬────┬─────────────────┤
│    │              │借  款  日│利  息  計│利  率│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利 率│
│編號│債 權 本 金│       │       │        ├────────┬────────┤
│    │ (原借金額) ├───────┤算  期  間│(年利率)│逾期6 個月以內者│逾期6 個月以上,│
│    │              │到  期  日│              │        │按左列利率10%   │其超逾6 個月部分│
│    │              │              │              │        │                │,按左列利率20% │
├──┼───────┼───────┼───────┼────┼────────┼────────┤
│ 1  │1,858,818 元  │94年12月2 日  │自民國95年7 月│6.24%   │自95年8 月4 日起│自95年2 月4 日起│
│    │(原借2 百萬元├───────┤3 日起至清償日│        │至96年2 月3 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95年6 月2 日  │止            │        │                │                │
├──┼───────┼───────┼───────┼────┼────────┼────────┤
│ 2  │1,000,000 元  │94年12月9 日  │其中50萬元自民│6.24%   │自95年8 月11日起│自95年2 月11日起│
│    │(原借1 百萬元│              │國95年7 月10日│        │至96年2 月10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95年6 月9 日  │另50萬元自民國│6.24%   │自95年9 月11日起│自96年3 月11日起│
│    │              │              │95年8 月10日起│        │至96年3 月10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 3  │400,000 元    │95年1 月24日  │自民國95年6 月│6.24%   │自95年7 月26日起│自96年1 月26日起│
│    │(原借40萬元)├───────┤25日起至清償日│        │至96年1 月25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95年7 月24 日 │止            │        │                │                │
├──┼───────┼───────┼───────┼────┼────────┼────────┤
│ 4  │200,000 元    │95年2 月3 日  │自民國95年7 月│6.24%   │自95年8 月5 日起│自95年2 月5 日起│
│    │(原借20萬元)├───────┤4 日起至清償日│        │至96年2 月4 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95年8 月3 日  │止            │        │                │                │
├──┼───────┼───────┼───────┼────┼────────┼────────┤
│ 5  │200,000 元    │95年2 月15日  │自民國95年7 月│6.24%   │自95年8 月17日起│自95年2 月17日起│
│    │(原借20萬元)├───────┤16日起至清償日│        │至96年2 月16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95年8 月15日  │止            │        │                │                │
├──┼───────┼───────┼───────┼────┼────────┼────────┤
│ 6  │350,000 元    │95年3 月3 日  │自民國95年6 月│6.18%   │自95年7 月5 日起│自96年1 月5 日起│
│    │(原借35萬元)├───────┤4 日起至清償日│        │至96年1 月4 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95年9 月3 日  │止            │        │                │                │
├──┼───────┼───────┼───────┼────┼────────┼────────┤
│ 7  │157,000 元    │95年4 月3 日  │自民國95年6 月│6.18%   │自95年7 月5 日起│自96年1 月5 日起│
│    │(原借157,000 ├───────┤4 日起至清償日│        │至96年1 月4 日止│至清償日止      │
│    │元)          │95年10月3 日  │止            │        │                │                │
├──┼───────┼───────┼───────┼────┼────────┼────────┤
│ 8  │308,000 元    │95年4 月10日  │自民國95年6 月│6.18%   │自95年7 月12日起│自96年1 月12日起│
│    │(原借308,000 ├───────┤11日起至清償日│        │至96年1 月11日止│至清償日止      │
│    │元)          │95年8 月5 日  │止            │        │                │                │
├──┼───────┼───────┼───────┼────┼────────┼────────┤
│ 9  │305,000 元    │95年4 月11日  │自民國95年6 月│6.18%   │自95年7 月13日起│自96年1 月13日起│
│    │(原借305,000 ├───────┤12日起至清償日│        │至96年1 月12日止│至清償日止      │
│    │元)          │95年8 月8 日  │止            │        │                │                │
├──┼───────┼───────┼───────┼────┼────────┼────────┤
│ 10 │100,000 元    │95年4 月24日  │自民國95年6 月│6.24%   │自95年7 月26日起│自96年1 月26日起│
│    │(原借10萬元)├───────┤25日起至清償日│        │至96年1 月25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95年8 月20日  │止            │        │                │                │
├──┼───────┼───────┼───────┼────┼────────┼────────┤
│ 11 │388,000 元    │95年5 月10日  │自民國95年6 月│6.18%   │自95年7 月12日起│自96年1 月12日起│
│    │(原借388,000 ├───────┤11日起至清償日│        │至96年1 月11日止│至清償日止      │
│    │元)          │95年8 月30日  │止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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