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2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724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崧鶴數位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 統一編號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1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貳拾陸萬陸仟捌佰壹拾捌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佰貳拾陸萬陸仟捌佰壹拾捌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崧鶴數位有限公司(下稱崧鶴公司)於民國
94年11月24日邀同被告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借款,並約定丙○○、乙○○就崧鶴公司對原告所負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借款
、票款、墊款等一切債務,在本金新臺幣1 千萬元內為限額
,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
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嗣崧鶴公司
自94年12月12日起分別向原告借款11筆,共計5,646,500 元
,約定於如附表所示之到期日屆至時一次清償,利息均按原
告基準利率加年息2.25% 計付,若其中1 期本息未依約清償
,全部債務均視為已屆清償期,且除仍按原約定利率計息外
,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另按原約定利率10% ,其逾期在
6 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 個月部分另按原約定利率20% 計付
違約金。詎前開11筆借款屆期,被告崧鶴公司除清償部分借
款外,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如附咬所示之利息暨違約
金,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併為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戶資料一覽
表查詢3 件、往來明細查詢11件、本票影本7 件、撥款申請
書兼債權憑證影本4 件、授信約定書影本3 件、保證書影本
1 件為證。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堪認原告
之主張為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
保,或將請求之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第2 項、第390 條、第392 條第2 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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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單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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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 款 日│利 息 計│利 率│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利 率│
│編號│債 權 本 金│ │ │ ├────────┬────────┤
│ │ (原借金額) ├───────┤算 期 間│(年利率)│逾期6 個月以內者│逾期6 個月以上,│
│ │ │到 期 日│ │ │按左列利率10% │其超逾6 個月部分│
│ │ │ │ │ │ │,按左列利率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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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858,818 元 │94年12月2 日 │自民國95年7 月│6.24% │自95年8 月4 日起│自95年2 月4 日起│
│ │(原借2 百萬元├───────┤3 日起至清償日│ │至96年2 月3 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95年6 月2 日 │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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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0,000 元 │94年12月9 日 │其中50萬元自民│6.24% │自95年8 月11日起│自95年2 月11日起│
│ │(原借1 百萬元│ │國95年7 月10日│ │至96年2 月10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95年6 月9 日 │另50萬元自民國│6.24% │自95年9 月11日起│自96年3 月11日起│
│ │ │ │95年8 月10日起│ │至96年3 月10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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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400,000 元 │95年1 月24日 │自民國95年6 月│6.24% │自95年7 月26日起│自96年1 月26日起│
│ │(原借40萬元)├───────┤25日起至清償日│ │至96年1 月25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95年7 月24 日 │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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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0,000 元 │95年2 月3 日 │自民國95年7 月│6.24% │自95年8 月5 日起│自95年2 月5 日起│
│ │(原借20萬元)├───────┤4 日起至清償日│ │至96年2 月4 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95年8 月3 日 │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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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0,000 元 │95年2 月15日 │自民國95年7 月│6.24% │自95年8 月17日起│自95年2 月17日起│
│ │(原借20萬元)├───────┤16日起至清償日│ │至96年2 月16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95年8 月15日 │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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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350,000 元 │95年3 月3 日 │自民國95年6 月│6.18% │自95年7 月5 日起│自96年1 月5 日起│
│ │(原借35萬元)├───────┤4 日起至清償日│ │至96年1 月4 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95年9 月3 日 │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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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57,000 元 │95年4 月3 日 │自民國95年6 月│6.18% │自95年7 月5 日起│自96年1 月5 日起│
│ │(原借157,000 ├───────┤4 日起至清償日│ │至96年1 月4 日止│至清償日止 │
│ │元) │95年10月3 日 │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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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308,000 元 │95年4 月10日 │自民國95年6 月│6.18% │自95年7 月12日起│自96年1 月12日起│
│ │(原借308,000 ├───────┤11日起至清償日│ │至96年1 月11日止│至清償日止 │
│ │元) │95年8 月5 日 │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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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305,000 元 │95年4 月11日 │自民國95年6 月│6.18% │自95年7 月13日起│自96年1 月13日起│
│ │(原借305,000 ├───────┤12日起至清償日│ │至96年1 月12日止│至清償日止 │
│ │元) │95年8 月8 日 │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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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0,000 元 │95年4 月24日 │自民國95年6 月│6.24% │自95年7 月26日起│自96年1 月26日起│
│ │(原借10萬元)├───────┤25日起至清償日│ │至96年1 月25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95年8 月20日 │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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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388,000 元 │95年5 月10日 │自民國95年6 月│6.18% │自95年7 月12日起│自96年1 月12日起│
│ │(原借388,000 ├───────┤11日起至清償日│ │至96年1 月11日止│至清償日止 │
│ │元) │95年8 月30日 │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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