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03號原 告 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正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複代理人 李艾倫律師 謝欣怡律師 乙○○ 樓 被 告 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 受告知人 高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也明 訴訟代理人 謝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