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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45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45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偉翔興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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