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3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934號
- 原告
-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郭柏毅即千峰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裁判費則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5年7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7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