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6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960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泰豐金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泰豐企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泰豐金業有限公司」。
原判決正本漏載之附表,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及漏載附表之情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