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7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975號
- 原告
- 捷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錦毅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依法已視為起訴。茲因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本院乃於民國95年8 月14 日 以95年度補字第861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繳納裁判費6,380 元,該項裁定並於95年8 月21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法?官 許瑞東法?官 楊明佳
????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