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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6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梁宏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68號

原告
甲○○
被告
芷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依法已視為起訴。茲因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本院乃於民國95年9 月5 日以95年度補字第999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4,749元,該項裁定並於95年9 月13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法?官 楊千儀法?官 楊明佳

??? 書記官 楊璧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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