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102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許耀文即艾家商行 號 乙○○ 以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新台幣肆佰玖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肆佰玖拾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