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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劉景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28號

原告
冠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福
被告
太福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玲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 月2 日送達於原告所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景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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