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28號
- 原告
- 冠溢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添福
- 被告
- 太福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玲
- 訴訟代理人
- 粘舜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 月2 日送達於原告所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