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3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334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永琛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桂君律師
- 被告
- 樂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許坤田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6,343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為3,566,400 元,嗣原告於96年3 月21日追加請求被告再給付1,945,000 元,合計共請求被告給付5,51 1,400元,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511,4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648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6,343元,尚不足新臺幣19,30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追加之訴。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