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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何君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334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劉桂君律師
被告
樂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許坤田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6,343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為3,566,400 元,嗣原告於96年3 月21日追加請求被告再給付1,945,000 元,合計共請求被告給付5,51 1,400元,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511,4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648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6,343元,尚不足新臺幣19,30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追加之訴。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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