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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5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355號

原告
旺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乙○○
原告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律師
被告
翠堤香檳廣場管理委員會
被告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複?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

????? 吳俊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丙○○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而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7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送達後,被告始具狀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丙○○,並聲明承受訴訟,有翠堤香檳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第十九屆管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會議紀錄可稽,經核並無不合。本件准由丙○○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而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法?官 程怡怡法?官 楊明佳

???? 書記官 楊璧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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