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12號原 告 欣融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妙白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冀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已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參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