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89號原 告 驊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恆律師 被 告 鼎佳精電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樓之1 被 告 鴻磊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產品銷售合約書第十二條可稽,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