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73號原 告 宇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信雄律師 被 告 台普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張國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84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6年1 月31日裁定命在該損害賠償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已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洪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