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黃若美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宇恒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台普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73號原   告 宇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信雄律師 被   告 台普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張國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84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6年1 月31日裁定命在該損害賠償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已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洪惠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