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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朱耀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07號

上訴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觀音山凌雲禪寺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上營造有限公司因95年訴字第307 號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參拾玖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耀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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