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模具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3 日
  • 法官
    徐玉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4號上訴人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米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恆君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模具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米奇實業有限公司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6年3 月1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朱家惠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