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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程怡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06號

原告
順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被告
己○○
被告
庚○○
共同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巳○○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辛○○
被告
子○○
被告
丁○○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佩儀律師
被告
壬○○
被告
癸○○
被告
戊○○
被告
卯○○
被告
丙○○
被告
丑○○○
被告
永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寅○○
被告
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 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姝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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