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4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43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訊通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43號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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