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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
    朱耀平

  • 當事人
    鈺鋒創意電子科技有限公司2樓與被上訴人品佳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71號上 訴 人 鈺鋒創意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佳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訴字第571 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玖拾壹萬玖仟參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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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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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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