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71號
- 上訴人
- 鈺鋒創意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2樓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佳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訴字第571 號
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肆佰玖拾壹萬玖仟參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柒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