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71號上 訴 人 鈺鋒創意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佳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訴字第571 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玖拾壹萬玖仟參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