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8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88號
- 原告
- 吳進雄即遠雄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高宏文律師
- 被告
- 甲○○ 國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88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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