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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8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88號

原告
吳進雄即遠雄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被告
甲○○ 國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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