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88號原 告 吳進雄即遠雄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被 告 甲○○ 國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