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8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吳進雄即遠雄企業社間因95年訴字第588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3,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88號
上列上訴人與吳進雄即遠雄企業社間因95年訴字第588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3,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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