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8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吳進雄即遠雄企業社間因95年訴字第588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3,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