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8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吳進雄即遠雄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吳進雄即達雄企業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