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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邱育佩

  • 當事人
    台灣靜電環保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12號原   告 台灣靜電環保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路135 號26樓之1 ,依民事訴訟第?條第?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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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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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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