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12號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12號
- 原 告
- 台灣靜電環保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 告
- 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路135 號26樓之1 ,依民事訴訟第?條第?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