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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1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12號
原   告
台灣靜電環保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路135 號26樓之1 ,依民事訴訟第?條第?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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