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12號原 告 台灣靜電環保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路135 號26樓之1 ,依民事訴訟第?條第?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