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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55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55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應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戊○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羅澤成」「被告虞崴」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告戊○」

。理由欄第一項應補正「一、程序上理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95年5 月12日變更為己○○,並依法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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