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6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69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龍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因借款糾紛涉訟,並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授信約定書第14條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