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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69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陳麗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69號

原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龍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因借款糾紛涉訟,並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授信約定書第14條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麗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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