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3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93號

原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超感度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4 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伍仟壹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月二十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杜長龍(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死亡(民國93年12月19日死亡),被告公司復查無其餘董事,亦未由股東互推一人為代理人,致被告公司無法定代理人,是由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聲請選任被告公司之股東丁○○為被告公司特別代理人,並經本院裁定准許等情,有本院95年度聲字第488 號裁定一份在卷可佐,先此敘明。

㈡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89年9 月2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期間自89年9 月27日起至92年9 月27日止,約定利息按年息15% 計算,被告應按月平均還本息,如一期未依約給付,視為全部屆期,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按約定利率20% 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僅給付至91年1 月26日款項,餘款則經催告給付,均未再履行,爰本於借貸契約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併為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票、借款契約各一份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從而,原告本於借貸契約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本件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