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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4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潘長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46號

原告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哲貫食材工坊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清償債務件,依原告所提民國(下同)94年9 月21日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影本第9 條約定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 清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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