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4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46號
- 原告
-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哲貫食材工坊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清償債務件,依原告所提民國(下同)94年9 月21日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影本第9 條約定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