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智(一)字第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智(一)字第2號
- 原告
- 博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中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沈妍伶律師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丁○○
- 被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丁俊文律師
- 被告
- 立騏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立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玲珠律師
- 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340 號偵查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甲○○涉有侵占等犯罪嫌薿疑,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334號偵查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偵查案件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