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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李世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創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庚○○
兼法定代理人
之十
被告
辛○○○

       甲○○

             號七

       丁○○

       壬○○

             之十

       丙○○

             三號

       戊○○

             之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 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世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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