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創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庚○○ 之十 被 告 辛○○○ 甲○○ 號七 丁○○ 壬○○ 之十 丙○○ 三號 戊○○ 之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 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