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 聲請人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阡淯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游許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30日所為判決及民國95年7 月7 日確定證明書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關於「8,256,322 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8,256,322 元」。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關於「1,973,92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973,921 元」。
原判決之確定證明書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乙○○○」之記載,應更正為「游許美慧」。
理由
一、聲請人原「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經濟部95年3 月24日經授商字第09501052420 號函附卷可證,先此敘明。
二、次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