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 上訴人
- 戊○○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復泰鐵工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被上訴人
- 己○○○
以上當事人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298 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壹拾
伍萬陸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貳仟玖佰柒拾陸元,未
據上訴人連帶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等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連帶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