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9號原 告 三和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 告 藍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原 告 得全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冠銘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永醇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517巷55之1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庚○○ 原 告 吉誠有限公司設台北縣三重市○○街56號6樓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添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添富捲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呂其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具狀補正訴訟代理權之欠缺,及起訴程式之欠缺,逾期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於民國95年4 月28日庭提更正狀乃由訴代理人林啟瑩律師及呂其昌律師共同具名(原告本人並未具名),惟未提出委任狀,其訴訟代理權及起訴程式顯有欠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5條、第12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