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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9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告
三和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告
藍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原告
得全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冠銘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告
永醇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517巷55之1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庚○○
原告
吉誠有限公司設台北縣三重市○○街56號6樓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添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添富捲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呂其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具狀補正訴訟代理權之欠缺,及起訴程式之欠缺,逾期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於民國95年4 月28日庭提更正狀乃由訴代理人林啟瑩律師及呂其昌律師共同具名(原告本人並未具名),惟未提出委任狀,其訴訟代理權及起訴程式顯有欠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5條、第12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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