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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
    黃信滿

  • 當事人
    三和馬有限公司藍島興業有限公司得全傢俱有限公司冠銘電器有限公司永醇有限公司庚○○吉誠有限公司添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9號原   告 三和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   告 藍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原   告 得全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冠銘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永醇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517巷55之1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庚○○ 原   告 吉誠有限公司設台北縣三重市○○街56號6樓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添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添富捲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呂其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具狀補正訴訟代理權之欠缺,及起訴程式之欠缺,逾期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於民國95年4 月28日庭提更正狀乃由訴代理人林啟瑩律師及呂其昌律師共同具名(原告本人並未具名),惟未提出委任狀,其訴訟代理權及起訴程式顯有欠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5條、第12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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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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