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9號原 告 良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M○ 原 告 福寶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d○ 原 告 東場影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 原 告 二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 原 告 奇巧皮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n○○ 原 告 武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 原 告 王紹富原名王俊傑 原 告 坦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P○ 原 告 甲n○ 原 告 佳軒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o○ 原 告 大成齒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f○ 原 告 亞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W○ 原 告 甲戊○ 原 告 甲癸○ 原 告 天行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行健 原 告 天○○ 原 告 Z○○○○○○○○ 原 告 宋恆忠即傳貿企業社 原 告 甲地○ 原 告 午○○ 原 告 甲子○ 原 告 長安儀器有限公司 號5- 法定代理人 甲丑○ 原 告 勵宏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 原 告 甲亥○ 號 原 告 卯○○ 原 告 甲N○ 原 告 U○○ 原 告 順謚輪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玄○ 原 告 郁錩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q○○ 原 告 三和金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S○ 原 告 林義五金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f○○ 原 告 天成聯合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C○ 原 告 峻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B○ 原 告 統慶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g○ 原 告 M○○ 原 告 I○○ 原 告 巳○○ 原 告 m○○ 原 告 申○○○ 原 告 萬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聯合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輝晃 原 告 大唐塗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亥○○ 原 告 玄功成塗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辰○ 原 告 北山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原 告 蛇吞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永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申○ 原 告 煥佑企業有限公司 、12 法定代理人 地○○ 原 告 名屋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淳仁 原 告 宙○○ 原 告 l○○ 原 告 亞帝熱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D○ 原 告 新石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D○ 原 告 甲G○ 原 告 意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j○ 原 告 甲戌 原 告 甲F○ 原 告 G○○ 原 告 宏展五金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v○○ 原 告 邦竣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c○ 原 告 P○○ 原 告 建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 原 告 金聚億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e○○ 原 告 立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X○ 原 告 佳信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 原 告 精讚成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釵 原 告 玄○○ 原 告 侑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w○○ 原 告 安斯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己○ 原 告 甲乙○ 原 告 詮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 原 告 甲K○ 原 告 甲辛○ 原 告 藍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i○ 原 告 名門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 原 告 震撼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m○ 原 告 自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未○○ 原 告 u○○ 原 告 林卓功即莎諾小吃店 原 告 台驊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 原 告 逢展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k○○ 原 告 日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明峰 原 告 世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U○ 原 告 甲E○ 原 告 迪馬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宙○ 原 告 甲甲○ 原 告 徐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 原 告 T○○ 原 告 唐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Q○ 原 告 聯泰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壬○ 原 告 燕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巳○ 原 告 宏韋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H○ 原 告 甲h○ 原 告 甲黃○ 原 告 甲○○ 原 告 丙○○ 原 告 世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 原 告 甲寅○ 原 告 志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I○ 原 告 廖國証 原 告 L○○ 原 告 達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i○○ 原 告 欣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E○○ 原 告 甲Z○ 原 告 庚○○ 原 告 o○○ 原 告 d○○ 原 告 得全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宇○○ 原 告 冠銘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宇○ 原 告 友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原 告 永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卯○ 原 告 綠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F○○ 原 告 台灣茂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 原 告 甲未○ 原 告 東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A○○ 原 告 癸○○ 原 告 丁○○ 原 告 十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L○ 原 告 y○○○ 原 告 B○○ 原 告 酉○○ 原 告 堅益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T○ 原 告 N○○○ 原 告 聯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丁 原 告 z○○ 原 告 子○○ 原 告 x○○ 原 告 甲天○○○○○○ 原 告 詠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丙○ 原 告 長遠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b○ 原 告 甲午○ 原 告 甲R○ 原 告 怡升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a○ 原 告 賜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建裕 原 告 甲l○ 原 告 蔡皇鑫即皇鑫影音視聽 原 告 g○○ 原 告 A○○ 原 告 育芃國際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寅○○ 原 告 昕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Q○○ 原 告 甲V○ 原 告 C○○ 原 告 吉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 原 告 億萬年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酉○ 原 告 五股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原 告 甲O○○○○○○○ 原 告 力振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庚○ 原 告 晟元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庚○ 原 告 X○○ 原 告 添傑捲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X○○ 原 告 添雄捲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X○○ 原 告 駿豪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W○○ 原 告 全亞捲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Y○○ 原 告 添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W○○ 原 告 添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添富捲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O○○ 原 告 賦錦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Y○ 原 告 沅立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戌○○ 原 告 尚之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原 告 典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t○○ 原 告 己○○ 原 告 S○○ 原 告 甲e○ 原 告 駿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J○ 原 告 董信雄 上列163人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呂其昌律師 被 告 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286號6樓 法定代理人 b○○ 住同上 V○○○ 住台北縣中和市○○街42巷6之2號 辰○○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265巷7弄2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V○○○」「被告辰○○」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V○○○」「法定代理人辰○○」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