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0號原 告 嘉信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新傑律師 洪義晴律師 蔡茂松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甲○○ 劉佳渝律師 被 告 達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4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朱麗容律師 董浩雲律師 王韋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