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0號
- 原告
- 嘉信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新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義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茂松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甲○○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劉佳渝律師
- 被告
- 達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4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朱麗容律師
董浩雲律師
王韋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0號
董浩雲律師
王韋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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