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蕙君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雅萍律師
- 被告
- 千盈美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奇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堯欽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健右律師
- 被告
- 頂擎一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天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至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姿萍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信吉律師
- 複代理人
- 梁家贏律師
- 被告
- 萬肯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李逸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佩衿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坤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續字第285 號刑事偵查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本件被告千盈美容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乙○○涉有傷害犯罪嫌疑之事實,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偵查案件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