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0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02號
- 上訴人
- 隆冠不銹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502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捌拾玖萬零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