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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0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02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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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502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捌拾玖萬零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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