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14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誠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2 月7 日下午2 時2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威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