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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2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28號

上訴人
源美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玖傢俱有限公司、甲○○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528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柒仟捌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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