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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程怡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9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定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趙怡婷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佳益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複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賴安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零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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