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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程怡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9號

上訴人
佳益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定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79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美金213,030.34元,折合新台幣為7,021,48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美元折算新台幣32.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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