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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程怡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9號

上訴人
佳益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定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惟本院依上訴人上訴狀內所載地址「台北縣樹林市○○街○ 段122 巷1 號2樓」囑託郵政機關送達結果,遭以「應送達處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本院乃於96年10月4 日將公示送達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並於96年10月5 日揭示於台北縣樹林市公所牌示處,是依法已認上訴人於96年10月2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茲已逾上開補正期限,上訴人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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