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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黃若美

  • 當事人
    國泰塗料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94號原   告 國泰塗料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松律師 複代 理 人 林美治律師 被   告 樺傑木業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勝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55,682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312,875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8,816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55,682 元,尚不足新臺幣23,13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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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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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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