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94號原 告 國泰塗料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松律師 複代 理 人 林美治律師 被 告 樺傑木業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勝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55,682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312,875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8,816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55,682 元,尚不足新臺幣23,13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