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金字第1號原 告 丑○○ 被 告 勁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丁○○ 辛○○ 甲○○ 子○○ 志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志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己○○ 辰○○ 卯○○ 癸○○ 巳○○ 壬○○ 寅○○ 乙○○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午○○ 被 告 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蔡欽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表明訴訟標的暨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13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