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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金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徐福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金字第1號

原告
丑○○
被告
勁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告
丁○○
被告
辛○○
被告
甲○○
被告
子○○
被告
志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志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己○○
被告
辰○○
被告
卯○○
被告
癸○○
被告
巳○○
被告
壬○○
被告
寅○○
被告
乙○○
被告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午○○
被告
戊○○
被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蔡欽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表明訴訟標的暨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13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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