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115號聲 請 人 林志成即世暘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91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8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張坤校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115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創姿國際開│第一商業銀│95年3月10日 │ 64,218元 │ 0000000 │ │ │ │發股份有限│行五股工業│ │ │ │ │ │ │公司王陳彩│區分行 │ │ │ │ │ │ │霞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