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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2號

聲請人
台光複合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5年2 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9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4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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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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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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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取德工業股│萬泰商業銀│94年9月17日 │104,200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            │          │          │    │
│      │林青松    │公司新莊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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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取德工業股│萬泰商業銀│94年9月22日 │110,000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            │          │          │    │
│      │林青松    │公司新莊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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