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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2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吳佳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226號

聲請人
昌泰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8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2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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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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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昌泰電機有│台灣銀行五│95年5月1日  │70,0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郭明│股分行    │            │          │          │    │
│      │宗        │          │            │          │          │    │
├───┼─────┼─────┼──────┼─────┼─────┼──┤
│002   │昌泰電機有│台灣銀行五│95年5月8日  │30,0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郭明│股分行    │            │          │          │    │
│      │宗        │          │            │          │          │    │
├───┼─────┼─────┼──────┼─────┼─────┼──┤
│003   │昌泰電機有│台灣銀行五│95年5月1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郭明│股分行    │            │          │          │    │
│      │宗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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